征收对象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 轻便摩托车:*6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 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二轮摩托车:*6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 三轮摩托车:*6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 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 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 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6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 500kg,*6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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