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基本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和框架。同时,《办法》也*5限度地缩减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在外资银行开办部分新业务、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新设分支机构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在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统一市场准入标准。这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订后的《办法》第五章业务范围中,银监会将外资法人银行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关规定纳入到新规中,支持外资法人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准入条件、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从近年来中外资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发行情况来看,目前已有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在内的数十家中资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资本性债券(含二级资本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用于补充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多家中资银行目前正在积极申报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一级资本,此外也有数十家中资银行发行了专项金融债券用于补充中长期资金。从外资银行来看,受监管政策不明确影响,目前有包括渣打银行、星展银行等在内的7家外资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过人民币债券,但上述债券均属于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置换短期同业拆借资金,降低流动性风险,目前没有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过资本性债券。外资银行主要通过利润留存和母行增资来增加核心资本满足资本监管要求。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在业务有望实现较快发展的同时,外资银行也将拥有新的资本补充渠道,以满足未来新业务和机构发展需要,满足新资本[0.00%]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
为建立与巴塞尔协议III标准接轨并且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的资本监管制度,2012年6月,我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资本管理办法重新界定了资本的定义与结构,明确了合格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要求,以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2013年7月,银监会根据国际资本监管规则的*7变化,又制定颁布了多个资本监管政策配套文件,对新资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了进一步明确。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的出台表明监管机构希望我国商业银行在坚持资本节约型发展,提升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资本工具创新,持续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以适应国际监管规则。按照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主要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构成;在优先股发行方案发布以前,我国中外资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均无其他融资途径;二级资本主要由二级资本债券及超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来满足资本要求。
从资本结构看,中资银行资本绝大部分由核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两者占资本总额的比重合计超过99%,而其他一级资本占比极小。目前,中资银行融资工具主要包括普通股、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三类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优先股刚进入试点实施阶段。而从外资银行资本结构来看,外资银行资本绝大部分由核心一级资本构成,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占比小。究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外资商业银行融资工具主要依靠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补充工具处于空白状态,资本补充工具的单一造成外资银行资本结构失衡。从中外资银行的资本结构比较来看,外资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占比明显高于中资银行,二级资本占比显着低于中资银行,但中外资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占比均较小。可以看出中外资银行资本结构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这与外资银行资本补充工具更为匮乏有关。随着新《办法》的实施,未来外资银行的资本结构可能发生较大改变。
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满足监管标准,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在商业银行业务准入、业务发展、机构设立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因此,持续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成为中外资商业银行实现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前提条件。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资本充足性指标来看,近年来外资银行资本充足性指标处于良好水平,明显高于监管机构设定的最低资本要求。但考虑到未来外资银行业务规模将较快扩张,风险资产对资本消耗较大,为持续达到监管要求,外资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不同程度的资本补充压力。
未来,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在有效补充资本和改善资本结构的同时,也可以发行金融债,包括专项小微金融债券,增加中长期负债来源,支撑外资银行业务的发展,提升整体盈利能力。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行政许可的放开,外资银行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进一步扩大,也将有效缓解外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更好地促进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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