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度垄断竞争应采取的措施


  1、非均衡发展战略要适度,制度供给权利要平等。
 
  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展形式,但是认为非均衡发展要适度,要保持地区之间的适当空间发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于出现过度不均衡,也不至于过分均衡,也就是说非均衡战略所取得的地区收益要大于因地区之间差距而影响发展的各种成本。具体来讲,一是非均衡的形成*4不要通过强制性制度来形成,也就是讲在全国性制度安排上应平等,差距要体现在地区之间的政策上,否则这是一种地区制度歧视。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以内,否则会影响整体的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中央在制度环境上要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区域制度创新上大显身手。
 
  2、制度试点要短期化,并且要具有开放性。
  一是试点地区的选择上,要进行公开的合理竞争,不能总是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地区,否则会加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二是试点的时期不能太长,以基本了解执行制度运行情况为限。三是制度试点要具有跟进性,即对于有条件出台新制度,而又不是试点地区,不能强行压制,而应允许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允许制度合理竞争。
 
  3、允许合理的地区制度竞争。
  制度竞争有利于优化制度结构,缩小制度供给和需求缺口,并且为中央制度供给提供经验和知识积累。因此,应该鼓励适当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竞争,但是竞争必须平等、有秩、开放、统一(即不违背中央制度供给的总体原则)。
 
  垄断竞争市场模式的提出: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以前,经济学上主要只有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两种市场模式。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将这两种市场结合在一起便可以分析任何一种案例。
 
  英国剑桥大学的经济学家斯拉法首先指出了这两种模型的局限性、1933年英国剑桥大学的罗宾逊和美国哈佛大学的张伯伦同时提出了第三种市场模式,罗宾逊称之为“不完全竞争”,张伯伦称之为“垄断竞争”,一般采用后者的表述方式。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