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甲供材”来讲,“乙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乙方提供材料和建筑劳务(即包工包料)的工程。“乙供材”的税务问题,同样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为还原政策全貌,笔者试图从解读政策原文出发,系统剖析乙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提示。
乙供材料(设备)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现行政策,与其生产经营方式密切相关。按生产经营方式区分,乙方可分为生产商、经销商和建筑商三类。
乙方作为生产商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乙方销售自产材料(设备),如销售铝合金门窗等,同时负责安装的,应就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例1,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乙方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6。
甲方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722
贷:应付账款 722。
乙方作为建筑商的税务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作为建筑商的乙方在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销售自产材料(设备),如安装同时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应就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2,乙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6。
甲方会计处理同例1(下同)。
乙方作为经销商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作为经销商的乙方销售外购材料(设备)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生产商的乙方如果销售外购的材料(设备)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建筑商的乙方如果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例3,乙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乙方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1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91。
生产企业外购材料(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会计处理同例3。
例4,乙建筑企业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外购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收入72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1.6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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