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国告赢央视获赔15万 将上诉索150万赔偿
2008年下半年,邓建国的广东巨星影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央电视台告上法院,理由是中央电视台戏曲频道未经许可,擅自盗播其拥有着作权的电视剧《格格要出嫁》。经审理,受理此案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判定: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15万元经济损失费。虽然胜诉,但是邓建国昨天接受本报[*{7}*]采访时却表示,他还要继续上诉。
2008年7月,邓建国发现中央电视台所属频道中央11套(戏曲频道)于当年度7月26日-31日未经许可播映了此剧。于是,邓建国将中央电视台告上法院。巨星公司在诉状中认为,“被告擅自播映的行为属于着作权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原剧的许可播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巨星公司恳请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判令中央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对于150万元的赔偿请求,巨星公司认为这个数据并非空穴来风,据随片广告监测报告显示,中央电视台在播映《格》剧期间,插播了13640秒(约228分钟)的广告。
经过审理,昨天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央电视台赔偿巨星公司经济损失费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不过,巨星公司要求中央电视台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昨天,就此判决,邓建国向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我这是民告官啊。赢了官司我很高兴!”不过,邓建国还有点“不满”,他觉得15万的赔偿费太低,与他原来的诉讼请求“缩水”了正好十倍,“在央视盗播《格格要出嫁》期间,插播的广告收入就达到1000万。”
巨星公司的代理律师代明辉也向记者表示,15万元的赔偿金确实“没有达到当初预期”,在他看来,央视盗播《格》剧期间,插播的大量广告多属商业广告性质。而邓建国则干脆利落地表示,虽然赢了*9步,但他仍将继续上诉,争取更多的赔偿费用。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要发出中国声音的是知识产权事业 高顿教育 2014-12-29 16:59:54
-
成功入选评定知识产权示范城的是河南安阳 高顿教育 2014-12-24 16:38:32
-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器是哪个? 高顿教育 2014-12-24 16:36:16
-
先行先试的双重意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高顿教育 2014-12-17 17:01:09
-
正式成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高顿教育 2014-12-17 16:59:53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