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主要案情:
赵医生退休后想在县城开一药店,便向好友朱某借款3万元,双方于93年10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赵某向朱某借款3万元,以其闲置的二间房屋作抵押,借款月息0.8%,最迟于95年年底连本带利还清,如到期未还,则加息0.2%,延期二个月,延期后仍不能归还的,朱某有权从变卖抵押房款中受偿。
赵医生拿到借款后便在县城租了二间房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正式开业。94年6月,赵将设定抵押的两间房屋租给陈某居住,租期二年,陈知道该房已设定抵押,但自己只是暂住也就承租下来。95年10月赵某因销售假药被逮捕,药店也被工商局查封。朱某知道赵已无力还款,便向赵的家属提出变卖抵押的房屋用来还款,赵的家属没有异议。但承租人陈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租赁期限未满不能变卖,朱某说买主已找到而且出价很高,怕错过机会,陈万不得已愿以同样价格购买该房,但朱仍不同意,认为自己已与买主商定,执意要陈搬出,双方争执不下,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优先购买该房屋。
评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权和租赁关系并存时,如何确定两者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从变卖款中受偿。问题是该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又出租他人,且租期未满,朱某要求变卖房屋行使抵押权,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但陈某的租赁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呢?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近代社会法学大多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租赁物转让,其租赁关系对受让人仍然有效在租赁关系届满前受让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提高租金。
2.抵押在先,租赁在后,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时,租赁关系相应解除,但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这项权利也适用于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情况甚至在租赁期满,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案,陈某对赵某的房屋有优先权,法院应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国际租赁的种类有哪几个? 高顿教育 2014-12-29 16:50:06
-
中国国际租赁峰会在北京召开 高顿教育 2014-12-24 16:31:08
-
国际租赁合同的分析与解释 高顿教育 2014-12-24 16:29:04
-
向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5亿元 高顿教育 2014-12-17 16:53:58
-
金牌赞助商出席亚洲国际租赁峰会 高顿教育 2014-12-17 16:51:54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