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标准房价计征,年税率为1.2%;属于出租的房产,以租收入计征,年税率为12%。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税都属于财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对房屋土地的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中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两税合并。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逐渐增多,财政部确定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中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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