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金融法也都是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有以下几种:
 
  (1)金融法律。由国家*6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金融行政法规。国家*6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3金融地方性法规。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4)金融规章。作为国家*6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金融主管机关根据并为了实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金融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约的关于金融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6)自律性规范。由金融业社团组织,如银行公会、证券业协会等制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带有自治法性质的规定。
 
  此外,在我国,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6人民法院和*6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的司法活动中也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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