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 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一年(不含三个月,含一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
3.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
贷款条件
1. 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 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银行的信贷制度,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
3.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
4. 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5. 在银行或银行的代理机构开立了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领有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经营情况正常,资金运转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按银行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为A级以上的企业;
2. 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 产品有市场,近三年产销率在95%以上;生产经营有效益,近三年不亏损;信誉好,不拖欠利息,贷款能按期归还;
4. 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
首先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银行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若为新开户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先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求提供的重要资料有:
1. 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 经会计(审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 企业资金运用情况。
4. 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
5. 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6.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7. 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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