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指标,负责本市税收收入预测和编制本市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税收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税收计划、规划和执行等情况。
(三)负责国家规定和市政府确定征收的各种税费的征收管理;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地方税收政策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四)参与本市涉及税收的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改革建议,并与市财政局共同上报;制定贯彻落实地方税收政策的措施。
(五)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贯彻落实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义务,组织、指导税法宣传、税收政策咨询。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信息化制度,拟订本市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贯彻落实国家金税工程建设。
(八)对全市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负责地税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地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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