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用证项下收汇风险怎么防范,这篇11月12日*7出来的即期信用证文章请尽快看完哦,因为我们还有更多的求职攻略新闻等着你哦。

  信用证曾被某英国著名法官誉为“英国商人最伟大的商业创造”,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由于信用证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形成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尽管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结算工具之一,目前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惯例来规范国际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操作,然而,各国对ucp条款的理解及操作实践并不完全一致,信用证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其中很多纠纷甚至涉及到法律诉讼。
  目前,我国出口企业面临人民币升值、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巨大压力,通过第三国更换包装,改变产地的转出口贸易越来越多,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也将越来越多。转让信用证由于当事人和环节的增加,操作起来更加复杂。作为真正的出口方和最终收汇方――第二受益人及其代理人――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证顺利收汇。
 
  案例内容:
  开证行:a银行,spain
  转让行:b银行,hongkong
  xxxx年10月25日,第二受益人向中行提交了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套,此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效地为香港,*9受益人要求换单。经中行审单后发现,除过效期外,单证相符,于是当日寄转让行。10月29日,转让行来电,称已替换单据寄往开证行要求付款。11月10日,转让行转来开证行电文,称开证行以产地证上显示的发票号码和日期与发票不符提出不符点拒付。
  11月12日,中行致电转让行,指出产地证上发票号码和日期与发票不一致是由于*9受益人换单造成的,第二受益人无过失,要求其敦促开证行立即付款。11月17日,转让行付款。
 
  案例分析:
  根据ucp600第38条(h):“*9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9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的发票与第二受益人的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
  此案中,转让信用证为即期付款,根据ucp600第38条g款,转让行在开出转让信用证时,可以缩短到期日。尽管*9受益人提交单据已过了效期,但转让行和开证行都没有指出这一点,而是提了一个不足以立足的不符点来拒付,给了中行辩驳的机会,成功地索回货款。虽然可以推断出,转让行缩短了信用证有效期,*9受益人交单仍是在原证有效期内,但中行在反驳不符点时,抓住要害,一击而中,从而顺利索回货款,维护了第二受益人利益。
  在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今天,贸易项下涉外纠纷也经常出现。由于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特殊地位,在很多情况下,通过银行函电交涉解决贸易纠纷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之一。即使在买卖双方已准备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银行也可在其中发挥信息传递和沟通的作用,且银行还可以根据自己对国际惯例的理解向各自的客户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最终可能收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效果。但是交涉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能否抓住问题的要害。如中行在前述案例中,抓住问题关键,一举成功;交涉时还要注意找出问题的关键,据理力争,坚持不懈,反被动为主动。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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