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企业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加工合同应明确全部产品由委托方销售;其中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4.被委托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四份);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份);
  7.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办理程序
  1.申请。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办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2.接收。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3.备案。接收申请材料的,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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