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增收节支工作的积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项险种八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工作经费及奖励标准
养老保险(含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共五项险种八项社会保险基金按人社部门当年直接征收额的0.3%计算征收工作经费;超上年实际完成的直接征收额按1%计算奖励经费,短收部分按同比例核减奖励经费,奖励经费扣完单项险种为止。
上述应安排的征收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先按上年实际安排数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结算时据实调整。
二、相关规定
1、各项险种纳入考核的保险费征收额应剔除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地税部门等其他机构代征收入等的直接征收数计算。
2、由于政策性提标增加的实际征收额不予计奖。
3、按上述标准计核的征收工作费和奖励经费的75%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25%经县奖金审批联席会议批准用于奖励征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职工,*6限额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新增险种比照执行。
5、原新农合办监审人员经费和乡镇农合办征收协调经费(人平1元)按原规定另行安排并列入当年预算。
6、本办法暂定三年,到期后,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完善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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