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八、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湖南省国税局各下属机构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省国税局监察室 0731-8555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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