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据测算,青海省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达9万多户,月均免征增值税2千多万元。按照政策执行期15个月计算,免征增值税将达3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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