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例如:今年9月15日为星期天,申报期顺延一天,即9月16日为申报期的最后一日,又比如10月份申报期内,国庆节放假3天,加上周六、周日,连续的法定休假日共计7天,所以申报期顺延7天,即10月22日为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另外,关于申报期顺延的问题,由于《征管法实施细则》已有规定,所以税务机关通常不再发布临时通告,但每月申报期届满前1-2天,会对尚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但如果申报期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税务机关会通过通告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