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企业清算和注销及变更


  内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外资企业注销所需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书一份;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一份;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一份;
  5、公安机关收回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的回执一份;
  6、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银行帐号取消证明;
  8、经营期限未到的,需提供市外商投资局终止合同文件一份。
 
  如何办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手续:
  变更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指定人员或者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的证明;
  3、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应提交经投资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
  7、变更登记事项中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专门提交的文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
  应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变更住所的:
  a、新住所使用证明(新住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所为自有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b、新住所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履历;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变更注册资金的:
  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变更投资单位、投资单位出资额、出资比例的:
  a、原产权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b、转让方产权单位批准文件;
  c、新投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d、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为市、区属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
  e、经公证的产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须公证);
  f、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或者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投资单位改变名称的:
  a、投资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
  b、投资单位改变名称后的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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