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详述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针对风险防控首次明确“要防范违规的混业经营”。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防止跨金融风险传导,要建立相应的防火墙机制,不能构成交叉违约。”王岩岫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成为跨越监管套利后规避风险的通道,从事相应的业务门类,进入相应的金融行业都要取得相关资质和满足有关的监管标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指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差异性特征明显,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边界,否则业务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甚至会触及法律的底线。比如,在网络借贷领域,平台本身不得搞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希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
业内人士认为,大部分金融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应,比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手段,监管不能旧瓶装新酒。另外,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非法集资、保护客户隐私等多方面问题,牵扯到很多法规和监管规则,因此,多个部委协同监管应该得到强化。
今年初,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来监管P2P行业,对于P2P行业的监管细则,银监会也在多方调研和起草中。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判断,未来一年,P2P行业可能发生的风险是期限错配和资金池问题,很多P2P的平台有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不管未来监管怎么样,平台做自己的做市商、平台承诺回购或者承诺一定的流动性或者做期限错配都不应该”。
计葵生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至少是从2000家左右的P2P机构来看,*5的风险不是信用风险,而是业务模式的风险,如果整个业务模式没有把风险估好,包括欺诈和流动性风险,其实出问题的可能性会很大。”
王岩岫说,“互联网金融要有符合条件的准入要求,包括资本金、公司治理、高管人员、风险防控、IT技术以及第三方资金管理,都要有基本的资金门槛和约束。有多大的资本做多大的业务,不能无限放大业务规模,或者抬高杠杆率。必须要有风险保障机制。”
同时,“P2P平台应该明确自身的风险地位,明确信息中介地位,不能非法集资、违规担保,或者异化为承担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信用中介,如果不是信用中介,成为信息中介的话,那么没有做到信息的完整披露,也还是要承担责任的。”王岩岫表示。
在即将出台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中,一行三会都明确了适度、分类、协同和创新四大监管原则。王岩岫指出:“在分类监管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依据金融类别的属性、业务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监管。对潜在风险越大,影响广泛、涉众广泛的机构,需要承受的金融监管压力和成本要提高;对于金额规模大、群众多,有系统性影响的业务,应与正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相一致,强度也应该一致;对于涉及小微、特定人群,人数有限的,则要发挥自律性,降低监管成本。”
在协同监管方面,他表示应该关注金融行为本质的属性,包括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能因为处于互联网环境改变性质本身。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协作,提升监管效率,按照互联网金融特点,推动监管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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