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在广州中院的大力推动下,全国[*{5}*]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挂牌。该协会是由广州中院在册的15家机构管理人与9家个人管理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推动广州市企业破产和清算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全国范围内也将对相关领域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破产程序中全面负责各项破产事务,协调破产企业的职工、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财产保管、职工安置、债权审核、债务追收、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法律及非法律的破产事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编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中摇珠产生。
 
  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以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广国投”系列、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大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然而,在实践中,法院也面临对管理人考核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启动经费导致破产案件难以推进、目前成立公司的准入门槛降低而企业退市机制不畅顺等困难。据统计,目前广州两级法院正在审理中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共计141件,其中就有38件案件因缺乏启动经费而无法推进。为了破解上述难题,在广州中院的积极推动和广州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由管理人自发组织成立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运而生,广州市民政局于2014年9月12日正式批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同时通过管理人向协会捐助为主要来源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也同步启用。
 
  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杨贞瑜介绍,协会将根据《章程》规定,支持会员承办广州中院及下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无预交清算费用或缺少清算费用的清算、重整及破产案件,推动该类案件的处理进程;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据了解,协会将与广州中院联合开展“清理一批案件、打造一群精英、规范一类行为”的“三个一”工程,在协会成立以前,管理人行业的管理自律工作主要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将统一管理和监督管理人的履职行为,通过规范的行业管理,形成行业自律及自我监督机制,避免管理人不作为、乱作为、少作为而影响破产程序的进度。”杨贞瑜说。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表示,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对于管理人、法院和整个社会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对于管理人而言,协会有助于培育优质破产管理人队伍,打造专业、高效的管理人精英团队;对于法院而言,有助于破解审判难题、推进管理人分级管理;对于社会而言,有助于推动市场退出机制正常运营,优化配置企业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保障尚有复活希望的企业“破茧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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