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免问题公告如下。
 
  一、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二、纳税人在我省境内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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