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12月1日精挑细选出来的一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文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方税种介绍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和维护在不同时期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国家在城市建设方面一直资金不足。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由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组成。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办法,但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1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建设的专项资金”。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4.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原则
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不足
城市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起着基础性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市物资交流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城市的中心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与经济迅速发展对城市建设的巨大需求相比,城市建设资金明显不足。城市的维护建设欠账较多。在1984年以前,国家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除了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外,还在部分城市试行从上年利润中提取5%城市维护建设费的办法。采用这种办法集中城建资金,不仅覆盖面窄、资金数额少,而且极不稳定。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减少,又直接影响了城建资金的提取数额。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商品劳务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征收,这样。不仅扩大了征收范围,还可以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随“三税”的增长而增长,使城市维护建设有一个比较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2.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是一个客观事实,有些地区以此为借口,随意向企业摊派物资和资金,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败坏了政府形象,甚至给个别人违法乱纪提供了空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就可以将企业、单位对城市建设这项公共事业应承担的义务和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此,《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这就为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提供了一项法律保证。
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和维护的积极性,为推行分税制创造条件
《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地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当地城市建设直接挂钩,税收收入越多。城市建设资金就越充裕,城市建设发展就越快。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关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个主要的地方税种,充实和完善了地方税体系,扩大了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奠定了基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适用范围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另外,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减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对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鉴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难以适用地区差别税率,因此,财政部对此作了特案规定,税率统一为5%。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决定取消产品税,将其中的部分产品改征消费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相应也调整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的。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但是,针对逐渐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是陆续作出了一些特案税收优惠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9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8.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9.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0.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例:地处市区的某企业,2004年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87万元;缴纳营业税25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应纳税额=(231-13+87+25)×7%=330×7%=23.10(万元)
(七)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计算纳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来源:好房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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