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晋国税稽告字(2014)第8号
该企业2013年9月-10月,销售货物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200.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追缴增值税200.80万元,加收滞纳金0.21万元,合计201.01万元。
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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