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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