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对有关工作的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几类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
《规定》要求,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人事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规定》强调,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规定》强调,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等几类情形,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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