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入库中介机构:
 
  武汉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入库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保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中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认真组织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入库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保障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财评[2006]226号)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库中介机构,是指已取得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入库中介机构考核按考核年度进行,自上一年度质量考核通知发布之日起,到本年度质量考核通知发布之日止,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质量考核两种方式,日常考核是对正在进行评审的项目进行考核,质量考核是对考核年度内已审结的项目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入库中介机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六条 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入库中介机构考核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考核
  第七条  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评审资料交接、评审方案拟定、评审实施过程、评审结论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按照《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中介机构日常考核表》所定内容,自评审机构进点到项目评审工作完成,按工作节点进行考核打分。
  第八条  日常考核由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A、B角)负责实施。每个项目考核分数出来后,报评审中心负责人审定。评审机构(指承担评审项目的入库中介机构)年度日常考核得分为项目得分的累加数除以项目个数。
  第九条  日常考核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三章  质量考核
  第十条  质量考核主要内容如下:包括入库中介机构对项目档案质量、评审质量、报告质量等。
  第十一条  质量考核的组织与要求如下:
  (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a}*]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评审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评审中心、经济建设处、监察室、监督检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组成。
  (二)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集中考核、相关单位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质量考核以考核年度内各入库中介机构已审结的项目为主,由考核[*{a}*]小组随机抽取。当年没有审结项目的,也可以从历年审结但未考核过的项目中选取。
  (四)入库中介机构在接到评审中心考核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按有关要求办理考核手续或申报相关资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库资格。
  第十二条  考核[*{a}*]小组根据项目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项目质量进行考核打分,并将得分及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考核中介机构,在确认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得分,对考核初步结果三天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考核结论。
  第十三条 质量考核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中介机构,考核专家应主动向考核[*{a}*]小组报告并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考核[*{a}*]小组依据《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中介机构质量考核表》,对被考核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并确定其考核等级。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79分为合格,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五条  质量考核每年一次,于当年第三季度进行,考核正式结果出来一周时间内,向中介机构通报考核成绩。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的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考核占总分值的50%,质量考核占总分值的50%。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于次年元月份在市财政局网上公布。凡在考核年度内未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其质量考核成绩视同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前十名(参加考核机构个数小于入库中介机构数量一半时,取前五名)在次年安排项目时给予以下奖励:
  1.安排应急项目;
  2.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3.每次摇号确定项目投资评审机构时给予两次摇号机会。
  第十八条  综合得分低于70分,或日常考核和质量考核中有一项得分低于70分者,停止一年安排评审项目。
  第十九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库资格。
  1.未参加相关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2.问题严重、整改无效;
  3.资质被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
  4.行业管理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考核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乱用职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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