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新的粤港澳自贸区仲裁制度
*9,合作理念。粤港澳仲裁界之间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内地创设仲裁制度之初,就有香港、澳门人士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三地合作已有近二十年历史。随着内地经济的崛起,仲裁员水平的不断提升,内地仲裁员在国际仲裁中成为仲裁庭成员参与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据悉,在提交成立粤港澳自贸区的申请材料中,对粤港澳自贸区的定性是区域性自由贸易区,主要是面向香港和澳门开放。自贸区建立后,粤港澳三方互补,广东可以更好地为港澳服务,通过港澳再走向国际。这和上海自贸区的国际性多边自由贸易区的定性明显不同。因此,粤港澳自贸区内的仲裁制度发展,必然围绕这个定性进行。鉴于三地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更需要淡化未来自贸区仲裁制度的法域或法系色彩,将自主权更多地交给当事人,从而有效贯彻意思自治的理念。
第二,合作方式。粤港澳自贸区的合作方式是三方共建型的,而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也是粤港澳三方的仲裁人共同创设,已经具备共建型仲裁制度的雏形。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运作模式,由理事会、仲裁员和监事会组成。理事会行使决策权,由粤港澳三地的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经济界人士共同组成。仲裁员行使裁决权,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对仲裁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仲裁员依据事实、法律规定及国际惯例公平、公正并高效地处理案件。决策权、监督权、裁决权三权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仲裁中心高效运行,给创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4的机制保障。未来粤港澳自贸区仲裁制度将在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第三,合作内容。粤港澳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建要与现有仲裁制度的资源整合,同时必须制定更为开放、包容、先进的仲裁规则,吸收不同仲裁制度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实行开放的仲裁员名册,三地共享仲裁员资源,人员自由流动。鉴于此,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在现有《仲裁通则》的基础上,即将颁布施行的三大庭审模式操作流程细则,将会实现真正的跨域、跨界,为创建全新的仲裁制度提供实践论证。
尽管粤港澳自贸区的建立还只是一个设想,在国家没有批准之前,一切都是未知的,但是,对未来粤港澳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行研究,仍然是必要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创设极具战略眼光,其价值不仅限于当下,更是为未来粤港澳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打下人员合作、资源整合、制度共建的基础。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实践运作,将为未来的粤港澳自贸区仲裁制度框架提供理论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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