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湖南地税局累计入库各项收入788.68亿元,同比增收48.95亿元,增长6.62%。其中政府计划口径收入入库748.90亿元,同比增收46.78亿元,增长6.66%,完成年度计划任务1323亿元的56.61%,低于序时进度(58.33%)1.72个百分点;入库省级收入99.41亿元,同比增收6.18亿元,增长6.62%,完成年度计划任务164.8亿元的60.32%;入库其他费金收入(除教育费附加之外的七个费金收入)39.75亿元,同比增收2.20亿元,增长5.85%,完成年度计划任务69.16亿元的57.48%。在全国地税系统总量排名第16位,增幅排名第20位,在中部六省总量和增幅均处第5位。分税种看,7个主体税种中营业税(-4.06%)、个人所得税(-4.68%)和耕地占用税(-12.12%)等3个税种为负增长,另两个主体税种城建税(2.26%)和契税(3.88%)增幅也偏低,只有企业所得税(23.09%)和土地增值税(33.22%)增长较好,增幅在20%以上。6个较小税种中,除土地使用税(-9.16%)因级次调整而出现负增长外,其他增幅都比较高,尤其是印花税和房产税,分别出现101.87%和87.10%的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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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地方政权实行省、道、府(直隶厅、直隶州)、县(散厅、散州)四级制。康熙三年置湖广按察使司,湖广右布政使、偏沅巡抚均移驻长沙。湖广行省南北分治,湖南独立建省。长沙、衡州、永州、宝庆、辰州、常德、岳州7府,郴、靖2州由偏沅巡抚直接管辖。雍正二年,偏沅巡抚易名湖南巡抚。
中华民国时,湖南废除府、厅、州,保留道、县两级。民国三年(1914年)全省下设湘江、衡阳、辰沅、武陵四道。民国十一年(1922年)道制撤消,仅存省、县两级。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12月普长沙会战(1939年9月到1942年1月)
遍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湖南省划为九区;1938年湖南省调整为10个行政督察区;1940年4月湖南省调整为10个行政督察区,各区辖6-10县不等,并成立长沙市(1933年)、衡阳市(1943年)两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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