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了《河北省文化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委宣传部
2014年9月26日
河北省文化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9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设立河北省文化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燕赵文化英才工程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重点、强化绩效。重点为我省燕赵文化英才承担国家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开展创作研究、培训进修、考察交流、出版专着等提供资金扶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平公正,合理规范。规范资金申报、审定、拨付、使用监管等程序,确保资金安排合理、使用规范。确保补助全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等方面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燕赵文化英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项补助津贴:对于入选的燕赵文化英才,在2年培养期内,对其承担国家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开展创作研究、培训进修、考察交流、出版专着等发放一定专项补助津贴。
(二)培训进修经费:用于省委宣传部组织或委托有关
单位开展燕赵文化英才集中学习培训、高校培养、专题研讨、出国(境)考察进修、学术交流等。
(三)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委托项目经费和自主申报项目经费。委托项目经费用于委托或资助燕赵文化英才承担省级社科理论、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产业等领域带有导向性、创新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或项目;自主申报项目经费用于资助燕赵文化英才申报重大课题、重点项目,开展创作研究、展演交流、出版专着以及深入生活、深入基层、社会调查等。
(四)配套补贴奖励经费:对燕赵文化英才获得全国宣传文化领域权威奖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定配套奖励;对燕赵文化英才承担国家级社科理论、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产业等领域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给予一定配套奖励;对燕赵文化英才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物保护、工艺美术、动漫、广告、文化经营等领军型文化专业人才培养对象的,给予一定资助奖励;对特殊性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并享受资金扶持相关配套政策。
(五)其他有关燕赵文化英才工程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审批、管理、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财政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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