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全球金融稳定报告》,认为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持续增长,新兴市场经济体影子银行势头强劲,规模占到了GDP总量的35%—50%,更是以20%的年增长率赶超了传统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顾问何塞·范内斯表示,如不解决影子银行的风险,将有可能危及全球金融稳定。
在中国,有人说影子银行是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立下了汗马功劳。也有人认为,影子银行看起来乱象丛生、野蛮生长,是中小企业融资贵的罪魁祸首。那么,影子银行究竟是什么?该如何防范影子银行潜在的风险?
影子银行的前世今生
“影子银行”(The Shadow Banking)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601099,股吧)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国组成的为促进金融体系稳定而成立的合作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美联储定义的影子银行,是指那些有着类似银行的功能,但又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和公共部门信用担保支持的金融中介。
中国银监会发布2012年报认为,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按照银监会的排除法,好象只有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属于影子银行。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中,主张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国务院围绕有无金融牌照和监管是否充足划分影子银行的范围。
看来,中国的金融市场对影子银行的看法众说纷纭。按照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说法,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
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FSB发布的《2014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居全球第三,增速全球第二。美国14.04万亿美元,规模*5。英国第二,有4.7万亿美元。中国以2.7万亿美元居第三。报告对影子银行的看法是一分为二的:对经济发展而言,影子银行可以对实业融资产生推动作用;一旦影子银行开始扮演银行的角色(如提供流动性和杠杆)并与常规银行业的联系日益紧密时,就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源头之一。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影子银行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金融市场应当中性看待影子银行。
既然影子银行对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中国的金融市场应当趋利避害,疏导影子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持金融稳定,守住影子银行不形成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影子银行风险与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密切相关。监管套利是指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把表内业务做成表外业务等方式,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
新闻媒体广泛报道过的民生银行(600016,股吧)武汉分行和武昌支行与15位储蓄存款客户因为7860万元发生纠纷,涉及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名义招徕储蓄客户为银行的承兑汇票债权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是典型的影子银行风险案例,可以从中窥见影子银行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以及如何依法治理影子银行风险。
15位客户与民生银行武昌支行之间建立了22个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存款额合计7860万元。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但武汉分行并没有向永福公司开具承兑汇票。民生银行武昌支行向永福公司开具了承兑汇票,二者事实上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只是武昌支行给永福公司开具的承兑汇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永福公司与15位银行客户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二者之间根本没有借贷往来,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成立。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15位客户之间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并没有向永福公司开出承兑汇票,二者之间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没有成立。
诡异的是,形式上有3个《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但全部没有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而15位客户与民生银行武昌支行没有签订合同,但事实上存在22个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民生银行只给永福公司核定了3000万元贷款授信额度,但经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审批,武昌支行向永福公司实际发放了1.2亿元贷款,开具的近8千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绕过了贷款监管。永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睛卷款4亿元潜逃,4亿元中既包括民生银行的贷款,也包括其他银行和债权人的贷款。李睛“跑路”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治影子银行
笔者认为,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和武昌支行开展的该影子银行业务,形成了如下金融风险:
本来民生银行武昌支行只有对永福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权限,由于绕开贷款监管,将贷款业务转移至表外,武昌支行拥有了1.2亿元的贷款权限,形成了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风险和监管机构处罚的监管风险。
将储蓄客户的存款招徕、挪用为银行的债权担保,涉嫌侵犯了客户的储蓄存款所有权,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储蓄存款原则的规定,造成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存单质押转让无效的规定,银行分支机构是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银行本来想为债权安全作担保,但债权变更时担保没有征得担保人的同意跟着变更,担保最终悬空,债权安全得不到保障,形成了不良资产风险。
由于银行和储蓄客户有争议,银行不肯支付存款本息,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民生银行武昌支行有1.2亿元的资产收益风险,15位客户有7860万元的资产收益风险。
这些影子银行风险都是企图钻法律的空子造成的。如果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这些风险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影子银行是利率管制和市场管制下的必然产物,也是金融市场主体规避管制所实施的金融创新的结果。
除了执法外,针对金融管制和金融抑制的现状,立法避免影子银行规模扩大并规范影子银行运行,是法治影子银行风险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凡属重大改革应于法有据的原则,为利率市场化立法,有利于避免影子银行规模扩大,并整体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如果中国的商业银行能够依法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利率,就失去了将银行理财做成变相的高息揽储的动机,也失去与信托公司合作高息发放贷款的动力,还丧失了违规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开具承兑汇票的企图,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不仅不会扩大,还有可能缩小,中央政府和“一行三会”的金融稳定压力就会大大减轻。
为民间投资和民间借贷立法,实现民间投资和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对于规范影子银行运行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后,民间投融资不再是地下金融,影子银行也不会野蛮生长。立法民间投资和借贷,在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降低了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还对民富国强和金融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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