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新筑股份2010年8月过会(中小板)

 
  《招股说明书》披露: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谢超出资3000万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300万,增资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8年4月,公司以2007年 12月31日总股本6800万元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比例转增股本200万元,转增后公司注册由6800万元增至7000万元。
  为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2008年10月14日,公司部分股东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转股,合计1959705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之规定,将2008年股权激励进行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即将2008年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股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同时列公司2008年年度管理费和资本公积10,260,000元。
 
  ·分析:
  公司股份支付确认10,260,000元,每股按股份支付确认费用5.23元。然而,公司一年前引入PE时,每股价为10元,鉴于之后公司进行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摊薄后每股价值应为9.7元。故该公司确认股份支付时的公允价值,不是PE 入股的价格,但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其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