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新《预算法》中“绩效”一词前后出现六次,在国家法律的战略层面首次提出预算应遵循绩效原则,这是对传统预算观念的一次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变革,顶层架构,立足点高,为我国预算体制由传统预算向绩效预算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
 
  “讲求绩效”的总则的基本要求是:在预算编制环节,要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审查和批准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提高预算绩效的意见和建议;在预算执行和监督环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在决算环节,要重点审查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还有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预算公开等方面的都要体现着预算绩效管理。
 
  新预算法传递出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效信息,呈现出以下四大特征:
 
  一是环型特征。即新预算法要求绩效管理要贯穿预算活动整个过程,由目标导向、编制依据、预算审核重点、执行关注、监督评价、结果审查重点、预算公开、结果应用到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目标确定环节,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环,实现预算全流程覆盖,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环节均有所体现。
 
  二是目标管理特征。目标实际上就是预期结果,将结果前置作为预算编制的内容,本身就是突出绩效预算的核心“结果导向”的理念,具有鲜明的目标管理特征。
 
  三是强调结果特征。预算要参考上一年度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编制,明确提出资金绩效理念,重点突出政府各类资金最终实现的结果,是否取得应有的效果,“花钱要问效,结果很重要”。
 
  四是突出参与性特征。一方面,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另一方面,明确界定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要涵盖资金的使用效果,并对提高资金绩效提出建议。让公共利益各方面都有效参与到预算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强化各方责任,以追求公共利益的*5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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