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与原来不一样,直接影响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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