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西宁国税局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管网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并牵头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联审批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监督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并联审批工作。
 
  规划、公安、财政、发改、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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