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
 
  二、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注册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针对2013年度参加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和2014年度已经报名考试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司法部将制定过渡性政策措施。过渡性政策措施出台前,原定考试日期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2013年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银川人事考试中心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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