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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有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选择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行政复议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四、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五、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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