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为您整理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名词解释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在国内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从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为20%至40%。特别收益金国际惯例被称为“暴利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国内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将从40美元/桶上调至55美元/桶,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2014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4〕115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规定
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与暴利税的关系
国际惯例告诉我们,特别收益金又名“暴利税”,但有关方面此前却很少提“暴利税”只言特别收益金,倒是媒体不断以“暴利税”来诠释,以便让公众有更形像化的理解。这种用词上的“讲究”有没有什么特别值得玩味之处?
原来,特别收益金与“暴利税”的区别并非仅仅称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出现的,而“暴利税”则是税。两者直接决定了收益金最终去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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