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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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