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原则,它可以理解为是对会计人员在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配比原则等其他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按会计不确定性程度大小“谨慎”的选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一种要求。
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的应用作了一些规定,如允许计提坏帐准备,有些行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等等。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以上的稳健性原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这一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需要和现代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因此,在财政部1998年1月27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经过逐步修改过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定,其具体应用可归纳如下: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和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可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即可以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另外,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其差额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失。
加速折旧法的采用
对加速折旧法的采用1992年颁布的会计制度中对其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中对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没有加以限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适当的选用折旧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在具体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与经营期孰短的年限摊销,如果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是不少于10年进行摊销。对于开办费的摊销,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具体准则中改为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开办费不大的,也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计人损益。
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中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国家规定应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人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以上对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的增值和减值与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之所以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正是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收入(投资收益)的确认
行业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作了比较简单、硬性和表面化的规定,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取得收到货款的有关单据”等等。而《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要求企业正确判断是否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转移给了卖方;是否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是否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是否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只有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或即使已经发出商品,也不能确认收入。
又如,在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的确认上,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已经发生的共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中规定的收入的确认原则更加稳健、可靠。
投资准则规定,除收到已经记人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不得确认为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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