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点第(四)点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按照以上规定,企业须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将对应号码的出口发票(可为复印件)及对应单证附后。
文件规定的三种备案单证中,*9种“购销合同(或进料加工合同)”属于企业自制凭证,样式与运输方式无关,电子订单须打印并加盖公章。第二种“出口货物装货单”包括两种,“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即司机纸)和出口货物装货单(海运才有)。第三种“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也包括几类,如果是海运,应有“海运提单”,如果是陆路运输,应有运输公司“托运单”,如果是空运,应有“空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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