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认为,此次评估法的制定对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刘公勤作为全国政协委员,自2003年起就多方调研和征询意见,在历次全国政协会上多次提案,并于十届政协会议期间就评估立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做专题汇报。
 
  “目前,草案经人大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多方征求意见,历时六年反复认真修改,内容相对成熟,但其中尚有部分条款待斟酌完善。”刘公勤在接受《中国会计报》[*{7}*]专访时说,她在今年所提提案中提出了对评估法审议草案内容的修改建议。
 
  关于行政职能与自律管理的划分
  刘公勤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有序转移,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政府对各行业的行政惯例应侧重于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应由行业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来负责。在她看来,行业协会是具有自主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社会团体,加大对行业协会的培养、引导、管理和支持,这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战略目标之一,也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
  “制定执业准则标准和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等实际中已由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具体履行。从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现状来看,在实践中是可行的,效果也是显著的。”刘公勤建议将制定执业准则标准和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等列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履行的职责。
 
  关于法律责任和处罚级次
  刘公勤认为虽然草案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当事人、委托人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违法行为惩处依据得以明确,惩处力度得以加强。但草案对行政刑事处罚的范围规定较窄,处罚程度偏重,缺乏层次。对无过错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缺少必要保护,她建议也同样需要修改。
  *9,对虚假评估报告未做出明确定义,未区分主观故意、过失、无过错等不同情况。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等其他专业报告的性质和作用有所不同,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往往是供委托方以及参与相关经济行为的当事方在决策过程中加以参考。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报告的合理性承担责任,但并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决策者承担其自身的决策责任。如果不对虚假评估报告做出明确定义,不严格区分主观故意、过失、无过错等不同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就很容易让将经济行为实施者造成的不良后果非法转嫁到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身上,使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第二,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不尽合理。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尽管行为主体包括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但评估行为中的每一项关键实质内容都是通过注册评估师的个人来完成,注册评估师是行为核心主体。应本着“重师轻所”的原则,根据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不同过错程度,合理区分法律责任。
  第三,未对委托人以外的评估当事人提供评估所需资料的责任做出规定。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但在评估实践中,评估资料经常是由委托人以外的被评估单位或资产产权持有者等评估当事人提供,应对评估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明确。
  第四,个别条款在资产评估行业实际执业中有一定难度。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同一评估对象职业”。但在评估实践中,多数中外合资项目或股权转让项目,利益冲突双方从操作角度出发,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委托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针对交易标的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在资产评估行业现行执业环境下使评估机构难以承接类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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