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区)财政所(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高等院校,驻龙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提升,根据《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龙口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单位要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是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权限属于龙口市财政局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今年我市实行集中面授和网上教育两种形式,仍然实行免费培训。报名时会计人员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一)参加集中面授形式的学员仍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名,没有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由户口所在地镇(街、区)财政所(局)负责。请各持证人员到主管部门或镇街财政所报名,各部门、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由各主管部门(财政所)负责汇总,并将Excel汇总表U盘于2014年 11 月 11日前报财政局会计培训中心。(地址:东莱街道绛水河东路4号,联系电话:8531639)
 
  (二)网上教育形式。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学员累计学习达到24学时(课程随学员需求任意选择),参加网上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网上继续教育流程附后
 
  四、报名时间
 
  (一)面授报名时间:2014年 11 月 3 日至2014年11 月 10日,根据报名情况,按批次安排培训。(面授地址:东莱街道绛水河东路4号会计培训中心)
 
  (二)网上教育时间:2014年11月01日至2015年1月31日。
 
  五、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规定
 
  (一)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包括专科)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9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时间或课题结项通知书时间为准;无正式文件也无结项通知书的,以课题核心内容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需在文章中注明来自课题);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9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9版*9次印刷时间为准。
 
  (六)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六、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学习,并为其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力,不按规定学习的不能参加会计职称考试。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四)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人员,学习完毕通过网上答题,打印出合格成绩单于2015年3月31日前,到龙口市财政局会计科(市文化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号窗口)盖章并录入信息。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