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这是两个星期以内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第二次上调。有关方面表示,提税新增收入用于治污。这次调整引起人们很多质疑,主要是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到底有无调整税率的权限,此种调整是否有违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目标。
提高成品油税率,有利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如果将如此增收的税金用于环境保护,征收的理由看起来也很充足。不过,从程序上来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通过一纸文件,就变更一种税收的某些涉税商品的税率,显然存在权限不足的问题。
税收法定主义是源自英格兰的传统,现在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实行。在中国,经过多年探索,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去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就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而所谓税收法定或者税收法定主义,其核心在于,一个税种的开征或相关税收要素的变更,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点其实已经体现在中国的《立法法》中。《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还规定,制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权。所以,税收法定的要义,也就是税收的开征或废除,税收要素的变更,须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立法。当然,《立法法》也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将一些税收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工商税种都是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这使得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未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不能是空白授权,国务院也不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再授权,转授权。但非常遗憾的是,目前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几部工商税收暂行条例,无不向财政部等进行了再授权,也就是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具体制定税率等细则。这本身即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有一种意见认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实际上仅仅调整了消费税中一个税目中的成品油的税率,属于局部的调整,并非全局的调整,影响也是局部的,由财政部或国税总局调整就可以了。尽管在有关税率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方面,一直确实也是这么做的,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与税收法定的要求相去甚远,与税收法定的方向也是背道而驰的。
税收由一些重要要素组成,这些税收要素包括征税目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任何一项要素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很多人的利益。因此,税收法定的本质,就是所有税收要素都必须法定。如果要开征一种新税,那么首先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为什么要征收,对什么对象征收,向什么人征收,税率是多少,税收优惠的条件等等。这些税收要素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这些税收要素的调整和变更,也必须由立法机关进行。如果立法机关并不启动法律修正程序进行修正,执行机关是无权变更税收要素的。
在税收要素中,税率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税率是决定税负高低的根本因素,一项税收是轻是重,主要就看它的税率。所以,税率在税收诸要素中几乎处于核心的地位。在一项税种已经开征的情况下,对于政府征税权的限制,往往就是对税率的限制。政府征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不折不扣地进行征管,征税机关无权对税率进行调整。而为了控制税率以防止纳税人利益受损,有的国家甚至立法禁止对税率进行调整,最有名的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立法。在加利福尼亚,因为住房市场价格上升,房产税税率偏高,使得人们无法承受房产税越来越沉重的压力,因此,在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选民们向议会提出议案,将房产税的税率永远限制在市值的1%。这项议案得以通过,是为著名的第13号提案。可见,在加利福尼亚,房产税的税率被完全冻结,不但政府不能提高,甚至议会也不得提高。税率作为税收要素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作为税收要素的税率是如此重要,显然不能在未经法定程序,未经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征管部门自行决定调整。此次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在两周时间内接连提高成品油税率,确实给社会带来疑虑和恐慌。如果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能够在两周的间隔内调整成品油的税率,那么,它也完全能够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调整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税率;如果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能够将税率调高0.28元,那么,它也能够调高2.8元甚至28元。政府征管部门可能以任意一个理由,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变更税率,就将公民合法财产以税收的名义予以没收充公。税收征管部门的这种巨大权力不受约束,人们的财产权利就永远处于随时被政府征税权任意剥夺的危险之中,根本谈不上财产安全。
落实税收法定是未来中国财税改革的大方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两周之内两次调高成品油税率的做法,与此改革方向恐怕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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