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昨日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表示,去年以来,央企加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力度,共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法律纠纷案件439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亿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据国资委统计,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股份制企业比例已达到89%,央企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85家。
黄淑和表示,随着央企以引入非公资本为重点,进一步提速股权多元化改革,这对央企的法律治理提出了新挑战。今后央企法制工作应围绕股权多元化改革,切实发挥好规范公司治理、保障依法行权的作用,注意突出以下三个重点: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依法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要依法做好公司治理顶层设计。依法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既不能过度集权,又不能过度授权;要依法规范平等行使股东权,避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老大思维”行事,忽视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黄淑和同时指出,一些央企负责人的法治思维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存在将国内做法简单搬到国际化经营中,盲目开展境外投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等突出问题。为此,黄淑和指出,应适应市场化、国际化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企业[*{a}*]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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