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保险公司(或集团)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具体要求。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显示,资本补充债券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法人。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的股权资本的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公告还规定,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符合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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