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碎片化地嵌入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中,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形成了宽严不一的法律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日前在两会期间提交的《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提案,反映了上述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张红力建议,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一是要完善金融监管理念,推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二是要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协同;三是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支柱,保障立法实施。
具体到加强资管行业立法顶层设计方面,张红力建议,在法律层面,应明确以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证券法修订中做好立法衔接。
在行政法规层面,张红力建议,提升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层次。在统一上位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厘清和肯定银行、券商、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各自独特的金融定位和服务方向,加强立法规划,提升立法层级。
在部门规章层面,张红力建议,系统梳理和修订监管规则。借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成功做法,梳理整合部门规章,增强监管规则的协同性,推进债权直投、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监管改革,从而减少通道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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