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盛夏时节,塞上银川广迎政府采购八方来客。
7月12~13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联合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银川举行。本次会议旨在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快出台并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司长刘长春、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王克冰、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了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条法司、国库司的相关人士,9个省(区、市)财政厅(局)和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四川、甘肃等省的采购人代表,5家社会代理机构的代表,8家供应商代表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委、法制办、审计厅、财政厅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2012年,国务院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国务院法制办的目标是力争在年内上报国务院并出台法规。这是*9次以大规模座谈会的形式集中听取各方对该条例的意见。通过这次座谈,我们希望能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局了解。”刘长春说。
王瑛表示,《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10年,从业资格制度应该尽快建立起来。对于目前协议供货面临的价高问题,王瑛认为,协议供货制度设计是为了解决小额零星采购问题,比如采购人买一台或者两台电脑时采用这种模式就比较方便。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项制度却走了样,在部分地区协议供货反而成为了某些项目采购的主流。政府采购一定要正本清源,回归集中采购,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质量,采购市场主流产品。
针对监管部门代表谈到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不协调的问题,王瑛表示,一部法律不应该被部门利益分割,《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事实上,工程项目理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两部法律最根本的矛盾在于是采取统一监管、管采分离模式,还是采取多元化的分散监管、管采不分模式。当然,哪种模式更适合实际发展情况还需要研究,此项工作属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范畴。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监管政府采购的职责,是出于公共支出完整性的需要,目的是使公共资金使用得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在座谈会的分组讨论阶段,黑龙江、上海、江苏、四川、广东、湖南、甘肃等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代表针对本地区政府采购情况作了汇报,并就财政性资金范畴、预算编制、进口产品审核、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和设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建立统一供应商库的必要性、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必要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一位监管部门的代表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大家讨论得很热烈,收获也不少。”
随后,有关[*{a}*]还与来自9省(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5家社会代理机构的代表,甘肃、宁夏、四川的采购人代表,8家供应商代表分别举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就热点问题进行交流。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一直在进行之中,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各部门、各地方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全文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集中采购机构归属和职能等事项。随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两次内部征求意见并易稿,此次座谈会讨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已是第四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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