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表示,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已经逐渐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因此,他今年提出了《关于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的提案》。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金融业态的发展产生许多变化。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许多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贺强觉得,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是以行政监管为主、市场监管为辅。对于这些新兴领域,目前基本采用了“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贺强建议,监管机构应当将更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分级监管方式深化到金融体系的各个环节,通过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针对规模体量较大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不能单方面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来定义监管的松紧。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也应当作为监管幅度调整的重要参考,进而避免过于从风险控制角度追求“抓大放小”,从而忽视了从行业发展角度“扶优限劣”。
贺强表示,在以往的金融监管过程中,“风险”几乎是监管机构评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10参考。以“风险高”为理由被叫停的金融业务比比皆是,然而风险的高低目前鲜有清晰明确的量化指标。
因此,贺强建议,科学的监管应当做到有理、有据。“理”是必要的法律法规,“据”则是科学量化的评价依据。在云计算和大数据充分发展的今天,应当摒弃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通过科学合理的模型,利用大数据技术,得出量化的评价指标作为监管决策的参考和支撑。这也是科学监管的必然趋势。
任何一项金融产品,只要有收益,都会存在风险。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贺强建议,对于相应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以后,由消费者和投资人自主判断。针对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风险并不属于市场风险,应由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方案加以应对。
“此外,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促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充分的披露必要的信息、保障投资人权益;同时通过动态的手段对其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偿付能力加以监控。在满足上述要求以后,金融机构可以与各方市场参与主体共同议价,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贺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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