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消除过度行业保护倾向;做到业务创新与监管相协调;要把所有经营风险纳入法治框架内;要金融业融合生长。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即将首次迎来大面积修订。银监会牵头已进入实施阶段,预计2015年底出建议稿。
今天,我国银行业发展与2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各种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商业银行业务从单一存贷款业务已向混合经营方向发展,尤其外资银行大量涌入,必将对中国银行业形成较大冲击。若《商业银行法》一成不变,不仅会制约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创新,抑制商业银行发展活力,更有可能成为经营发展桎梏,并有被外资银行击败的危险。
从当前看,《商业银行法》修订能发挥多方面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提高商业银行资金运作能力。目前75%法定存贷比监管指标能降为监测指标,则可大大增加商业银行资金使用总量,对冲央行过高存款准备金和合意贷款规模带来的资金压力,且更能增强商业银行资金势力,提高信贷投放能力,对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将起到有效作用。事实上,我国央行及监管当局对存贷比分子分母逐渐放松和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已弱化了存贷比监管作用。尤其,监管部门引进的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监管指标,不仅跟存贷比有一定互补性,而且是更全面、风险敏感性更高的监管指标,完全可替代存贷比作用。
二是可有效堵塞商业银行弄虚作假行为。由于严苛存贷考核与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形成较大矛盾,商业银行逃避存贷比监管,通过各种途径变相扩大非标准化资产,既导致了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加大了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增加了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如果取消存贷考核,明确规定可开展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可让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回归理性。三是能加快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随着存款利率即将市场化,国家已出台并实施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虽为金融改革罩上了防护网,但还难以防范经营道德风险,必须允许银行业破产,才能实现银行业经营生态优化,因而增加《银行破产条例》法律条文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但修订《商业银行法》不能草率了事。在笔者看来,应坚持四条修订原则:一是与原有相关法律衔接,把握好监管尺度,消除过度行业保护倾向,避免有关法律条文相互冲突。二是保护银行业务创新,做到业务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守住风险底线,充分预估各种风险,把所有经营风险纳入法治框架之内。四是金融业融合生长,不能忽视其他社会金融业态存在,提倡适度竞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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