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这一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总是能让我们对这个国家的治理进程窥豹一斑。今年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分为七大部分共30项安排,在很多人看来,这个以制式语言写成的文件显得枯燥无奇,但从新闻人的角度来审视,我们发现,“依法治国”的意志亦渗入了食品安全领域。
 
  七大部分的“重点工作”,有四部分的总标题包含了“执法”、“法规”、“规范”或“依法”字眼,分别是“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制度体系”、“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和“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这些都让我们相信,政府意在从立法和执法入手,提升中国的食品安全水准。
 
  食品安全入法,在中国古已有之。《礼记》中就记载了周代对于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意思是,不到成熟季节的粮食、水果等食品严禁进入市场交易,以免引发食物中毒。《唐律疏议》中则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可见在唐代,出售变质食品,*6可处以绞刑。类似的条文,在《宋刑统》中也有。
 
  在古罗马时代,民法规定假冒食品、污染食品者可判处流放或劳役。饮食简单粗放如英国,13世纪初也颁布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面包法》,严禁在面包中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英国1860年的《食品与饮料掺假法》更是首次明确表示,保护消费者是政府应尽的职责。而在美国,1906年通过了*9部《食品和药品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
 
  各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历程表明,历史上的执政者意识到,民众的基本需求——包括食品安全——得到安全可靠的保障,是一个社会安居乐业的底线。但是,有食品立法并不代表食品安全就有保障。《*9财经日报》今年2月就曾报道过,在人们原以为食品安全程度*6的美国,最近却检测发现,很多膳食补充剂(即中国所称的“保健食品”)中没有应有的成分——银杏叶片没有发现银杏叶成分,里面只有萝卜粉和小麦粉;人参片没有发现人参成分,检测到大蒜及大米;着名保健品销售商GNC的保健片剂中,含有对过敏病人有危险的豆粉和花生粉,却不曾标识。
 
  立法与执法现实之间的差距,从来就是考验一个政府能力的问题。美国保健品厂商的丑闻,已经促使政府考虑剥离出分散在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和其他部门中涉及食品质量监管的各项职能,成立一个单独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而中国政府,近年来一方面通过机构改革,改变原先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局面,一方面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并期望以这部将于今年颁布的新法为基石,重塑中国食品安全的治理格局。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这些旨在依法治国的措辞,投射到食品安全领域,就表现为更注重立法先行,注重依法行政,注重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我们曾经多次呼吁食品行业的从业者自律、敬畏与尽责。诚然,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应有之义。但对于食品这样一个关系民生的产业来说,道德和法治都不可偏废。在任何国家,政府都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最有力参与者。在“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第五届评选启动之际,政府今年的重点工作安排让我们对“依法治食”有了更大的信心。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虽然每年都有负面案例出现,但总体的改善仍有目共睹。因此,我们应该相信道德的力量,也应该相信法治的力量。
 
  文章来源:*9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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