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还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什么情形下要承担担保责任。杜万华指出,我国已经形成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根据《规定》,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此前,对于P2P到底定位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业内一直存在争议。民贷天下CEO刘军表示,互联网借贷平台需遵守自身的信息中介地位,如有违反,将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若P2P平台在公开媒介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且出借人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的,法院将予以支持。这对于不少对外鼓吹平台担保但实质上却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利约束,有利于整顿业内乱象,尤其是当投资人面对那些跑路、提现困难等平台时,有了法律依据保障自身权益,维权之路将不再那么艰辛。对于平台而言,正规经营,提高平台自身风控措施,将显得格外重要。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提供债权凭证
 
  杜万华表示,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自有或闲散资金,且借贷双方多存在亲属、朋友关系,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在实践中,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向来存在争议。《规定》明确: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是其他证据。当事人持有债权凭证到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没有载明债权人,法院也应予受理。
 
  在合同履行地方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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